哪些发票的备注栏必须写内容?


在我国的税收管理中,部分发票的备注栏是必须填写相关内容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运输服务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这是因为运输服务的特殊性,这些信息能够明确运输业务的具体情况,便于税务机关监管和企业进行成本核算。 其次是建筑服务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这有助于税务机关掌握建筑项目的具体地点和项目情况,防止税收漏洞。 还有销售不动产发票。根据上述2016年第23号公告,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这样做能清晰反映不动产的具体信息,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和税务管理的准确性。 另外,出租不动产发票。同样依据2016年第23号公告,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明确不动产地址对于确定租赁业务的地点和相关税收归属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是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这方便纳税人在进行车船税相关税务处理时能够有明确的依据,也便于税务机关对车船税代收情况进行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