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哪个更严重?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要判断哪个更严重,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种措施的概念。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监视居住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从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来看,监视居住更为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相比之下,取保候审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可以看出,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范围限制更小,行动受到的约束更多。
从适用条件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而第七十四条规定,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时才适用,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监视居住的强度相对较高。
综上所述,通常而言监视居住比取保候审更为严重。但具体到每个案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这两种措施对当事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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