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中介绍人严重还是出借卡的人严重?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帮信罪的情况。我身边有个事儿,有人把卡借给别人用了,还有人在中间牵线搭桥。我就挺疑惑,在法律上,到底是这个介绍人严重,还是出借卡的人更严重呢?就想知道从法律责任承担方面,这两者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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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帮信罪中,很难简单地判断介绍人严重还是出借卡的人严重,这要取决于他们各自行为的性质及其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 帮信罪,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触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般来说,介绍人在犯罪过程中可能扮演着较为关键的角色。他们负责策划、组织或者推动整个事件的发生,积极促使犯罪行为得以实施,所以通常容易被视为性质更为恶劣的参与者。 而出借卡的人,虽然提供了犯罪所需的工具,但如果其本人并未直接参与到犯罪计划或者执行中去,只是单纯地出借了卡,那么他们承担的责任相对而言可能较小。 不过,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要具体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程度、行为造成的后果、涉案金额、参与犯罪的深度等多种因素。比如,出借卡的人出借的卡被用于大量资金的非法流转,涉及多起重大诈骗案件,那他承担的责任可能就比较重;又或者介绍人只是偶尔帮忙牵线一次,没有获取利益,在犯罪中起到的推动作用有限,那责任相对可能就轻一些。总之,最终谁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要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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