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哪些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并听取工会意见?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某些政策、措施时,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并听取工会意见是有明确规定的。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政府决策能够充分考虑到职工群体的利益和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从这些规定来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几个关键领域的政策、措施制定时,工会的参与和意见听取是必不可少的。首先是劳动就业政策,这关系到职工的就业机会、就业质量等核心问题。政府在制定就业促进政策、就业市场监管政策等方面,工会可以从职工的角度提供实际情况和建议,以保障就业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工资政策也是重要方面。工资是职工劳动的直接回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工资分配制度、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等政策时,工会能够代表职工表达合理诉求,确保工资政策既符合企业发展实际,又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劳动价值。 劳动安全卫生领域同样不可忽视。政府制定劳动安全法规、职业健康标准等政策措施时,工会凭借其对基层职工劳动环境的了解,能够提供关于劳动安全隐患、防护措施需求等方面的信息,有助于制定出更科学、更符合实际的安全卫生政策。 社会保险政策涉及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的保障。工会参与社会保险政策的研究制定,可以更好地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并认真听取工会的意见。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