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调解书生效时间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我最近遇到了一个调解书的问题。我手上的调解书有两个不同的生效时间,一个是调解书上写的日期,另一个是我实际收到调解书的日期,这两个日期不一样。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以哪个生效时间为准呢?我很担心因为生效时间的问题产生纠纷,所以想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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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解书生效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中,关于调解书生效时间的确定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调解书的概念。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对于调解书生效时间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是以当事人实际签收调解书的时间作为生效时间。 当出现调解书生效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时,比如调解书上记载的日期和当事人实际签收日期不同,应以当事人签收日期为准。因为签收行为代表着当事人知晓并认可了调解书的内容,从签收那一刻起,调解书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从程序上来说,只有当事人签收了,才完成了整个调解书生效的法定流程。 例如,调解书上写的日期是5月1日,但当事人在5月5日才签收,那么该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就是5月5日。以签收时间为准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在充分了解调解书内容后才受到其约束。所以,当遇到生效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应以实际签收时间来确定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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