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别人的委托应该用哪个‘受’?
我在写一份关于接受他人委托办事的文件,不确定该用‘接受’还是‘授受’来表达接受委托这个意思。担心用错字会影响文件的专业性和法律效力,所以想问问从法律角度来说,接受别人委托到底该用哪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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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表达接受别人委托的语境中,应该使用‘接受’的‘受’。从法律层面来看,‘接受委托’是一个常见且具有明确法律意义的表述。 ‘接受’,在法律上意味着一方同意承担另一方所托付的事务或权利义务,是一种对委托关系的认可和承诺。当我们说接受委托时,表明受托人愿意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来处理相关事务。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委托合同章节中有明确体现。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这里的‘处理’前提就是受托人‘接受’了委托。 而‘授受’,主要强调的是给予和接受的双方行为,更侧重于物品、权利等的交接过程,并不专门针对委托这一法律行为。在法律文件和实际的委托场景中,使用‘接受委托’才能准确地表达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建立委托关系的法律含义,避免产生歧义。所以,在涉及委托相关的表述中,一定要用‘接受’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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