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特殊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我打算注册个商标,但是不太清楚哪些特殊标志不能用。我担心自己选的标志不符合规定,到时候注册不下来浪费时间和精力。想知道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哪些特殊标志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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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禁用标志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特殊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以及确保商标的识别性和合法性,我国《商标法》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避免对国家相关标志的不当使用。例如,不能将与国旗图案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这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其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一般情况下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这体现了对外国国家主权和尊严的尊重。比如,随意使用与美国国旗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可能会引发外交等方面的问题,依据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再者,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这些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具有重要地位,对其标志进行保护有助于维护国际组织的权威性和正常运转,相关规定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另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授权的除外。这些官方标志和检验印记代表着特定的管理和质量保证职能,防止他人随意使用以避免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导,这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内容。 还有,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红十字”和“红新月”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用于表示救援和救助等公益行为,对其进行保护有助于保障相关人道主义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同时,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尊严是基本原则,任何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都违反了这一原则,《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对此有明确禁止。 此外,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商家利用虚假标志误导消费者,相关规定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最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是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的角度出发,确保商标的使用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和价值观,这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是因为地名通常是公共资源,不适合由个别主体独占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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