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的哪个阶段给律师开调查令?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给律师开具调查令的阶段通常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法院在立案之后到案件判决之前的审理阶段,都有可能根据律师的申请开具调查令。 从法律依据来看,虽然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调查令的具体适用阶段,但很多地方都出台了关于调查令的相关规定。例如,多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中,明确了在民事诉讼立案受理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经申请并获法院批准,律师可以持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 立案阶段,律师通常可以申请调查令来获取立案所需的基本信息,比如被告的身份信息等,以满足立案条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新的需要调查的事项,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律师也可以申请调查令来收集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虽然这里没有明确提及调查令,但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类似调查令的做法。不过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力和范围相对民事诉讼更为严格和谨慎,通常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法院给予相应的调查便利。 而在行政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也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案件审理阶段申请调查令来收集相关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