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三类税是不能抵扣的?


在我国税收体系中,有三类常见不能抵扣的税,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简易计税方法是一种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不同,它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免征增值税项目是国家为了鼓励某些特定行业或行为而给予的税收优惠,既然本身都不用缴纳增值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自然也不能抵扣。集体福利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比如职工食堂、宿舍等,个人消费则是用于个人的支出,这些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范畴,所以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因为这些损失不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损耗,所以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也明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最后,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对贷款利息收入是征收增值税的,如果允许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会造成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和不公平性。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主要是用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同样不能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