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的效力哪个更强?


在了解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的效力比较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种遗嘱。 自书遗嘱,就是遗嘱人自己亲自书写的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只要是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签上名字,写清楚年月日,这份遗嘱在形式上就是有效的。比如,老张自己在家写了一份遗嘱,明确表示自己去世后,名下的房子归儿子所有,并且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注明了日期,这就是一份自书遗嘱。 公证遗嘱,则是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以前,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公证遗嘱有着特殊的地位,根据之前的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既立了公证遗嘱,又立了其他形式的遗嘱,在处理遗产时,要以公证遗嘱为准。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就意味着,现在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不管是公证遗嘱还是自书遗嘱,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举个例子,老王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把财产给大儿子,后来又去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财产给小儿子。按照以前的规定,会以公证遗嘱为准,财产给小儿子。但现在,假如老王在立了公证遗嘱后,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再次把财产给大儿子,并且这份自书遗嘱是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就要以这份自书遗嘱为准,财产归大儿子所有。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在效力上没有高低之分,关键是看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以及哪份遗嘱是最后所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