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宝马撞人事件中由谁进行赔偿?


在广州宝马撞人这类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需依据具体情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主体。 首先,一般情况下,肇事者通常是赔偿的第一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简单来说,如果肇事司机在事故中有责任,先由其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规定的额度内进行赔偿。比如交强险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有规定,如果受害者有伤残或死亡情况,在这个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赔付。 要是交强险赔偿后还有不足的部分,就看肇事车辆有没有购买商业保险,像商业三者险。如果有,商业险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接着赔偿。举个例子,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了交强险的赔偿额度,商业三者险可以在其保险金额范围内继续赔偿。 如果肇事车辆既没有交强险,也没有商业险,或者经过保险赔偿后还有剩余的赔偿金额,那么就由肇事司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如果司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的撞人事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可能由司机所在的单位来进行赔偿。 此外,如果车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车辆是被盗抢后发生撞人事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总之,广州宝马撞人事件的赔偿主体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要依据事故责任认定、车辆保险情况以及司机与车辆的关系等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