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地役权集体土地的期限是多久?

我家有块集体土地,和邻居协商设立了地役权,但不清楚这个地役权的期限到底是多久。我担心期限方面有问题会影响我们双方的权益,所以想了解一下法律对于地役权在集体土地上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心里也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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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期限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指的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你为了让自己使用土地更方便、更有价值,和别人约定使用他的土地的一种权利。比如你家土地在里面,要通过别人家的土地才能出去,就可以和对方协商设立地役权,获得通行的便利。 关于地役权集体土地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也就是说,地役权的期限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比如地役权的使用目的、预期效益等,自由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例如,如果是为了在一定期限内利用他人集体土地进行养殖项目,双方可以约定这个养殖项目的预计时长作为地役权的期限。然而,这个约定的期限是有上限的,不能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这是因为地役权是依附于这些用益物权之上的,如果超过了这些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打个比方,某块集体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还有20年,那么设立在这块土地上的地役权期限就不能超过20年。即使当事人约定的期限超过了这个剩余期限,超过部分也是无效的。所以,在设立地役权时,双方当事人一定要了解土地相关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并在合同中合理约定地役权期限,以确保地役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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