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时应以哪份为准?
我爷爷之前立了一份遗嘱,把房子留给我。但后来他又立了一份遗嘱,把房子给了我叔叔。现在爷爷去世了,这两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我想知道法律上到底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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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况,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以哪份遗嘱为准。 首先,我们要了解遗嘱的形式。遗嘱的形式多样,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在判断两份相抵触的遗嘱以哪份为准时,关键在于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一般以最后订立的遗嘱内容来执行。 不过,还需要考虑遗嘱的有效性。如果前面那份遗嘱是有效的,而后面那份遗嘱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遗嘱人在订立后面这份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那么后面这份遗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此时就可能还是以前面有效的遗嘱为准。所以,当出现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况时,要结合遗嘱的订立时间、遗嘱的有效性等多方面因素,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以哪份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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