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证据保全需要谁批准?
我最近涉及一个案件,公安机关要进行证据保全。我不太清楚这个流程,想知道在公安机关进行证据保全的时候,到底需要经过谁的批准呢?是某个具体的领导,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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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公安机关证据保全由谁批准之前,我们先解释一下什么是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简单来说,就是为了防止证据丢失或者以后拿不到,提前把证据固定下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实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必要时,应当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证据进行拍照或者对采取证据保全的过程进行录像。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扣留、查封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四)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而对于证据保全的批准主体,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需要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就是说,当公安机关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必须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才行。这是为了确保证据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避免随意采取措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审批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证据保全的条件。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会批准进行证据保全。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执法的公正性,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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