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到期不续签应如何赔偿?
我正处于哺乳期,劳动合同快到期了,听说公司可能不续签。我很担心自己的权益,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该怎么赔偿我,赔偿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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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答哺乳期到期不续签如何赔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的续签,指的是在原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继续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让双方的劳动关系得以延续。而经济补偿,是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的一种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在女职工哺乳期内,除非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过错情形,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当哺乳期到期劳动合同期满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哺乳期结束后,劳动合同才真正到期。 若哺乳期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就属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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