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到期后单位不续约怎么办?


在探讨哺乳期到期后单位不续约的问题前,我们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的续订,简单来讲就是在原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继续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让双方的劳动关系得以延续。而女职工的哺乳期,指的是从孩子出生到满一周岁这段时间,在这个特殊时期,法律对女职工有特别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就意味着,当女职工处于哺乳期时,即便劳动合同原本约定的期限到了,单位也不能直接终止合同,而是要等到哺乳期结束。如果单位在哺乳期到期后不续约,我们可以分情况来看。 要是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比如工资待遇不变或者提高、工作岗位不变或者更有利等,而女职工不同意续订的,这种情况下,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为是女职工自己不愿意续约,并非单位的过错。 但要是单位降低了原来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像降低工资、调整到更差的工作岗位等,导致女职工不同意续订,或者单位直接就不打算续约了,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应当向女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按照女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女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如果女职工遇到哺乳期到期单位不续约的情况,首先要判断单位是否降低了续约条件。如果单位有违法行为,女职工可以和单位友好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成,女职工可以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