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聘用制老师在哺乳期内合同到期能被开除吗?

我是一名聘用制老师,现在处于哺乳期,和学校签的合同马上要到期了。我有点担心学校会借此机会把我开除。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有没有权力开除我呀?主要就是想弄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和保障我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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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老师在哺乳期内合同到期,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开除的。 首先,法律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在女职工处于哺乳期这个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对于哺乳期的聘用制老师,合同到期后应该顺延到哺乳期结束。 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形,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单位违法辞退哺乳期的聘用制老师,那么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总之,哺乳期内合同到期的聘用制老师,其权益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学校不能无故开除。若老师自身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学校的开除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 相关概念: 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等因素来计算。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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