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被单位辞退是否可以索要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费?
我在哺乳期内被单位辞退了,现在生活上有些困难,想知道能不能索要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费,具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这种情况的赔偿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展开


哺乳期内被单位辞退,一般不可以索要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费,而是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首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因为哺乳期女职工需要照顾婴儿,身体和生活都处于特殊阶段。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在哺乳期内辞退员工,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辞退(除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例如,某女职工在单位工作了3年,月工资为5000元,在哺乳期被单位违法辞退,那么她应获得的赔偿金为:3×5000×2 = 30000元。 最后,如果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则需要按照上述标准支付赔偿金。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