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被公司辞退,该怎么要求赔偿?


怀孕被公司辞退后的赔偿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公司辞退怀孕女职工是违法的,也就是不存在女职工有法定过错的情形(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那么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有两种维权方案: -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员工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损失到合同再继续履行时。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到期,则仲裁或法院会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到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要求支付赔偿金:若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在本单位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例如,女职工在公司工作了3年,那么经济补偿金为3个月工资,赔偿金则为6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而如果怀孕女职工存在法定过错,即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