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解除劳动关系该如何赔偿?
我现在处于哺乳期,公司却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能得到怎样的赔偿,也不知道赔偿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知道自己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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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哺乳期是指女性职工生育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一时期是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位哺乳期女职工在公司工作了3年,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公司违法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她应得的经济补偿是3×5000 = 15000元,而赔偿金则是经济补偿的二倍,也就是15000×2 = 30000元。所以,在哺乳期被解除劳动关系时,女职工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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