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人指的是谁?


担保物权人是指在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中,享有担保物权的一方。简单来说,当有人为了保证债务能够得到履行,而提供了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时,对这些担保财产享有权利的人就是担保物权人。 担保物权是一种为了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权利。比如,甲向乙借了一笔钱,为了保证乙能在借款到期时收回钱,甲用自己的房子作为担保抵押给乙。在这个例子中,乙就是担保物权人,他对甲的房子享有担保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也就是担保物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例如,上述例子中,如果甲到期不还钱,乙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将甲抵押的房子进行拍卖、变卖,然后用所得的价款来偿还自己的债权。 质权也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担保物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比如,丙向丁借款,丙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交给丁作为质押,若丙到期不还钱,丁就可以对汽车进行处置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戊将自己的手表交给己修理,修理好后戊不支付修理费,己就可以留置戊的手表,在一定期限后,若戊仍不支付费用,己就可以处置手表来获得应得的修理费。 综上所述,担保物权人是在担保关系中,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实现,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等权利的人。他们的权利是基于法律规定和担保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