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原告依据借条提起借贷诉讼,谁承担举证责任?

我拿着借条去法院起诉借款人还钱,对方不承认借款事实。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借贷诉讼里,到底是我还是对方来承担举证责任呢?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好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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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贷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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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它关系到哪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当原告依据借条提起借贷诉讼时,举证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这意味着原告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原告要凭借借条等债权凭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以及款项已经实际交付。比如借条上会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时间等信息,这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的约定;而转账记录、收条等则能证明款项已经给到了被告。 如果被告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那么被告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比如被告主张借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主张借款已经偿还,那么被告就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些情况。像被告可以提供当时在场证人的证言,证明自己受胁迫;或者提供还款的转账记录、收条等证明借款已还。 要是被告提出借款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不一致的抗辩,并且能够提供相应证据使法官对借款交付的金额产生合理怀疑时,原告就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例如被告拿出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实际转账金额比借条金额少,此时原告就需要再拿出其他证据,像后续的转账补充记录、双方关于金额调整的沟通记录等,来证明实际交付的金额。 在借贷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双方的主张和抗辩动态变化。原告需要先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和款项交付,被告提出抗辩时也需举证,当被告的抗辩引发合理怀疑时,原告可能还需要进一步举证。总之,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应当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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