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传唤和拘传有什么区别?


强制传唤和拘传是在司法实践中两种不同的措施,它们在适用对象、适用主体、适用程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来看适用对象。强制传唤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通俗来讲,就是在治安案件里,警察让你过来配合调查,你没正当理由不来或者故意躲开,就可能会被强制传唤。而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意味着拘传主要是在刑事案件中,针对那些被依法要求到案,但却找借口不来的嫌疑人或被告人。 从适用主体方面来说,强制传唤的适用主体是公安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时,才有权采取强制传唤措施。而拘传的适用主体更为广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 在适用程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而对于拘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拘传应当出示拘传证,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另外,两者的强制程度也有所不同。拘传的强制程度相对更高,它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强制传唤是一种行政措施,主要是为了保证治安案件调查的顺利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