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由谁承担责任?


公司解散后责任承担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但又十分关键的法律要点。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不同情形下责任的承担主体。首先,我们要明白公司解散的概念。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停止经营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最终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在公司解散过程中,清算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清算就是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和处理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正常的清算程序中,如果清算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清理公司资产,清偿债务,那么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按照法定顺序依次偿还各类债务。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按照破产程序进行处理。此外,如果股东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股东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比如,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股东未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清算组成员如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公司解散后责任承担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财产承担责任,同时股东、清算组成员在特定情形下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