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损失由谁承担?
我是一个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最近项目施工期间遭遇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和一些损失。我不太清楚按照法律规定,这些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我们施工方,还是建设单位,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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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损失由谁承担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等)、政府行为(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战争、罢工等)都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建设工程领域,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损失承担,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对于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这是因为这些损失本质上是与工程项目直接相关的,发包人作为工程项目的所有者,承担这部分损失符合公平原则。 其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这是因为人员属于各自单位管理,各自单位对自己员工的安全保障和伤亡负责是合理的。 再次,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机械设备是承包人用于施工的工具,其损坏和停工损失属于承包人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承担的风险。 最后,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这是因为这些人员是应发包人的要求留在场地,是为了保障发包人的利益,所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此外,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也就是说,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不需要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但是,承包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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