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和永久居住权是一样的吗?
我最近在处理房产相关的事情,听说有居住权和永久居住权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是不是一回事,这两者在法律上到底有啥区别,对我的权益会有什么不同的影响呢?希望能有人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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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和永久居住权并不是一样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它是经过登记设立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可能是几年,也可能是居住权人终身。当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而永久居住权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可能会用“永久居住权”来表达一种长期、无期限居住的愿望,但在法律层面并没有这样一个明确界定的权利类型。通常来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居住期限,居住权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但这并不等同于就有了“永久”的效力。从本质上讲,居住权是受到法律明确保护和规范的权利,其设立、变更、消灭等都有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而“永久居住权”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所以,居住权和所谓的永久居住权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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