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永久居住权?
我最近听说了永久居住权这个词,但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永久居住权是如何定义的,它和普通居住权有啥区别,拥有永久居住权能享受哪些权利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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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住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与之相关且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的是居住权。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设立,通常需要通过书面合同或者遗嘱来进行。合同一般要包含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居住权具有一定的特点。它是一种用益物权,意味着居住权人对房屋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没有处分的权利。居住权是为了满足居住需求而设立的,所以通常只能由居住权人本人行使,不能转让、继承。而且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虽然不存在“永久居住权”的明确法律定义,但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居住权的期限为永久或者未明确约定居住权期限,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在较长时间内甚至终身享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不过,这种所谓的“永久”并非绝对,如果出现设立居住权的住宅灭失、居住权人死亡等情形,居住权也会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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