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居住权是什么?
我在处理房产相关事务时,听说了第三方居住权这个词,但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了解一下,第三方居住权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它和普通居住权有什么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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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居住权指的是除了房屋所有权人之外的第三方,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非房屋主人也能在这房子里合法居住。 从法律概念上看,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用益物权通俗来讲,就是对别人的东西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居住权就是用益物权的一种,而第三方居住权强调的是居住权人是房屋所有权人之外的第三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在实际生活中,第三方居住权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老人为了保障保姆日后的居住问题,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并进行登记,赋予保姆在自己房子里的居住权;或者夫妻离婚时,为了保障没有住房一方的居住权益,通过协议设定第三方居住权等。第三方居住权的设立,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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