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和租赁权有什么区别?


居住权和租赁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简单来讲,居住权就像是你获得了一个长期在别人房子里居住的‘通行证’,这个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物权。而租赁权是一种债权,是承租人通过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获得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租赁物的权利。通俗理解,租赁权就是你租了别人的房子,在租约期内可以使用这个房子。 在设立方式上,居住权的设立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居住权的设立是要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才生效的。而租赁权一般通过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就可以设立,不需要进行登记,合同成立时租赁权就产生了。 期限方面,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有可能是居住权人的终身,比如老人在子女的房子上设立居住权直至自己去世。租赁权的期限则有法律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在权利的稳定性上,居住权作为物权,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对抗性。如果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居住权不受影响,新的房屋所有权人不能随意赶走居住权人。而租赁权作为债权,在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时,虽然有‘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保护,但相比居住权,其稳定性还是稍弱一些。例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等,租赁权可能会受到影响。 总的来说,居住权和租赁权在概念、设立方式、期限和权利稳定性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权利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