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损失由谁承担?
我接了个工程,施工时遇到了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工程有了损失。现在我不清楚这损失该由谁来承担,是我这个施工方,还是发包方,还是其他情况呢?希望懂法律的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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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洪水、战争等。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担问题,我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而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同时,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这些条文没有直接明确工程施工不可抗力损失承担,但可以从中看出一些处理的逻辑和原则。 一般来说,对于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比如,因为地震导致已建好的部分工程坍塌,这部分修复的费用就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也就是施工方自己的员工受伤等情况,施工方自行负责。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像施工用的挖掘机等设备因为不可抗力损坏了,维修或重新购置的费用施工方自己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例如发包方要求施工方留几个人在场地看守,这几个人的费用发包方负责。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受到不可抗力破坏后,清理现场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方出。 总之,在实际处理中,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原则来确定不可抗力损失的承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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