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什么意思?
我在处理一些民事事务时,听到了‘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这个说法,不太明白它具体是什么意思。比如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算绝对无效,它和普通无效有啥区别,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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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指的是那些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自始、当然且确定不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自始无效’,就是说行为从实施的那一刻起就没有效力;‘当然无效’是指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管是否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行为都是无效的;‘确定无效’则意味着该行为的无效是确定无疑的,不会因为事后的某些情况而变成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实施的诸如签订合同等民事行为就是绝对无效的。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来理解这些行为的意义和后果。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为了逃避债务,债务人与他人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出去,这种行为就是绝对无效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买卖毒品的合同,因为违反了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所以是绝对无效的。还有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比如,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条件签订的合同,违背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同样是绝对无效的。 当一个民事行为被认定为绝对无效后,它就不会产生行为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如果该行为已经履行,那么就要恢复到行为实施前的状态。比如,一方已经交付了财产,另一方就应当返还;如果造成了损失,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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