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追认无效是什么意思?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文件时,看到‘不追认无效’这个说法,不太明白它到底啥意思。是说某个行为或者文件不经过追认就没有法律效力吗?希望能有人详细解释一下,最好能结合具体例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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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认无效”在法律上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况,它主要涉及到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这个行为已经成立了,但是它的效力还不确定,需要经过特定的人来进行追认,才能确定它最终有没有法律效力。 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像一个12岁的孩子未经父母同意,花5000元买了一部手机。这个购买手机的行为就是效力待定的。如果他的父母对这个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这个购买行为就有效;如果父母不追认,那么这个购买行为就无效,商家就需要把钱退给孩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再比如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里如果被代理人不进行追认,那么这个代理行为就是无效的。这也是“不追认无效”的一种典型体现。《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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