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追认是否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时,涉及到追认这个环节。不太清楚追认在法律上到底是不是单方法律行为,我想知道这方面的准确界定,因为这关系到后续一些行为的效力问题,所以希望能有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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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是否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答案是肯定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指的是,只要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这个法律行为就能产生法律效力。通俗来讲,就是一个人自己说了算,不需要别人点头同意,这个事儿在法律上就成立了。 而追认就具有这样的特征。追认通常发生在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例如,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了一份超出他能力范围的合同,这份合同的效力就是待定的。这时候,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通过追认来让这份合同产生法律效力。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合同相对方的同意,合同就从效力待定变成有效的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行为,是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决定合同的效力走向,这充分体现了追认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的特点。也就是说,追认不需要合同相对方的配合或者同意,法定代理人自己作出追认的决定,就会在法律上产生相应的效果。所以,追认是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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