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失效和无效分别是什么意思?


在法律领域,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失效和无效是几个重要且容易混淆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法律行为的成立,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就某一事项达成了一定的意思表示,并且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以合同为例,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就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只要双方通过合适的形式达成了一致,合同就成立了。 而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有些合同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法律行为的失效,是指原本有效的法律行为因为一定的原因而失去效力。常见的原因包括期限届满、条件成就等。比如附期限的合同,当期限届满时,合同就失效了。《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法律行为的无效,则是指法律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