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居家护理费由谁承担?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受伤后需要在家休养,得请人护理。但我不知道这居家护理的费用该由谁来出,是我自己承担,还是肇事方负 责,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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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居家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在因事故受伤后,在家中接受护理所产生的费用。这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部分。
从法律上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也就是说,如果交通事故中责任明确,是对方的责任,那么首先由对方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交强险有相应的赔偿项目和额度,护理费包含在其中。如果交强险赔偿后还有不足的部分,就要看对方是否购买了商业三者险。要是购买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来赔偿剩余的护理费。
若对方既没有足够的保险赔偿,或者根本没有投保商业险,那么剩余的护理费就由肇事方,也就是侵权人来承担。
不过,主张居家护理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医院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人员的费用支出凭证,像护理人员的工资发放记录、护理费发票等。只有有了充分的证据,才能在后续的赔偿协商或者法律诉讼中,合理合法地获得护理费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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