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服务合同未实现,居间费用由谁承担?
我签了一份居间服务合同,当时说好促成业务就付居间费 。但现在业务没成,居间服务合同未实现。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这居间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是我承担,还是居间人自己承担?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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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居间服务合同未实现时居间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居间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打个比方,你想租房,居间人(比如房产中介)帮你找合适的房子,若成功租到,你就给中介一笔费用,这就是居间服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居间人最终没有促成合同成立,通常是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但如果双方在合同里有特别约定,即便居间服务未实现合同,委托人仍要支付一定费用,那就要按照合同约定来。
比如在某些商业合作的居间服务中,居间人花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寻找合作机会、安排双方见面洽谈等。虽然最终合作没谈成,但居间人为此产生了交通费、通讯费等必要支出。这时,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这些必要费用。
如果合同里没有约定必要费用的承担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居间人就只能自行承担从事居间活动所产生的成本了。因为法律强调的是居间报酬与促成合同成立的关联性,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就不能主张报酬。不过,从公平角度出发,如果居间人确实有合理的必要费用支出,并且能够证明这些支出是为了居间服务而产生的,在某些 情况下,也有可能通过与委托人协商,让委托人适当分担一部分费用。
总之,居间服务合同未实现时,居间费用的承担要先看合同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的话,居间人一般不能要求报酬,但可以根据情况争取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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