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物因自身瑕疵毁损损失由谁承担?


在探讨保管物因自身瑕疵毁损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保管合同的基本概念。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当保管物本身存在瑕疵时,就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来判断损失的承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清晰地划分了责任界限。如果寄存人在交付保管物时,明确告知了保管人保管物存在瑕疵以及需要采取的特殊保管措施,那么保管人就有义务按照要求妥善保管。若保管人没有尽到相应的保管义务,导致保管物因自身瑕疵毁损,保管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寄存人告知保管人某批水果容易腐烂,需要特定的温度和湿度保存,而保管人没有按照要求设置环境条件,最终水果因自身易腐的特性加上保管不善而毁损,保管人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寄存人没有将保管物的瑕疵情况告知保管人,那么保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保管物因自身瑕疵而毁损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寄存人交付了一个表面看似正常,但内部有裂缝的花瓶,未告知保管人,后来花瓶因裂缝问题而损坏,保管人一般无需负责。同时,如果因为保管物的瑕疵给保管人造成了损失,在保管人不知道且无法知道该瑕疵的情况下,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保管物因自身瑕疵毁损的情况,双方首先可以进行友好协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和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公正的裁决。总之,在保管合同中,双方都有各自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明确告知和妥善保管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