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贿赂罪和斡旋贿赂有哪些相同点?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对利用影响力贿赂罪和斡旋贿赂这两个概念有点混淆。想知道它们之间到底有哪些相同的地方,比如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有没有相似之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帮助我区分和理解这两个概念。
展开


利用影响力贿赂罪,通俗来讲,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斡旋贿赂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它们存在一些相同点。首先,在主观方面,二者都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进行贿赂或者利用影响力去促成不正当利益的获取,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张三为了让孩子进入某重点学校,他知道李四和学校领导关系好,于是给李四财物让其帮忙,张三和李四在这个过程中都清楚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这就是故意的体现。法律依据方面,虽然没有专门针对二者主观故意的单一法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规定相关贿赂犯罪时,都以故意犯罪为构成要件。 其次,在谋取利益的性质上,二者都要求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例如,在工程项目招标中,通过贿赂手段让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标,这就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 再者,从行为的本质来看,二者都与权力的影响力相关。利用影响力贿赂罪是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斡旋贿赂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产生的影响力。这两种影响力最终都是为了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