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犯罪与利用影响力犯罪有什么区别?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对斡旋犯罪和利用影响力犯罪这两个概念很困惑。不知道它们在实际中有啥不一样,比如在构成要件、量刑方面等,想搞清楚它们的区别到底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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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犯罪,通常指的是斡旋受贿犯罪,它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利用自身职权或地位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来办事。 利用影响力犯罪,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罪名。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体不同。斡旋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利用影响力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其次,行为方式有所差异。斡旋受贿强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权或地位便利,而利用影响力犯罪侧重于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来施加影响。最后,在量刑上,虽然都与受贿金额等因素相关,但由于主体和行为方式不同,在具体量刑的考量上也会有所不同。法律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都是为了打击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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