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这两个概念很困惑。想知道它们在法律认定、量刑等方面到底有啥不一样,有没有通俗易懂的解释和区分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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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份犯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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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是刑法学中关于身份犯的两种类型,它们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身份犯的概念。身份犯是指在犯罪构成上,行为主体必须具备特定身份才能构成犯罪的情况。这里的特定身份可以是基于自然关系形成的,比如男女、亲属关系;也可以是基于法律赋予而形成的,像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 真正身份犯,也被叫做构成的身份犯。它是指特定身份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这种特定身份,就不能构成该种犯罪。例如,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不能构成贪污罪,只能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等其他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这就明确了贪污罪的主体身份要求,属于真正身份犯。 不真正身份犯,也称为加减的身份犯。在这种情况下,特定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会影响量刑的轻重。也就是说,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身份,都能构成犯罪,但有特定身份的行为人会受到更重或者更轻的处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如果一般人对他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等罪名,但监管人员实施同样行为时,因为其特定身份,在量刑上会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的核心区别在于特定身份对犯罪构成和量刑的影响不同。真正身份犯的特定身份是犯罪构成要件,决定能否构成犯罪;不真正身份犯的特定身份不影响犯罪成立,只影响量刑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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