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中受害人受到的损失由谁承担?
我参与了一个集资项目,后来发现是非法集资。现在我的钱拿不回来了,遭受了很大损失。我想知道在这种非法集资的情况下,我受到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是非法集资的人,还是政府相关部门,还是我自己承担一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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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受害人受到的损失承担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首先,我们要了解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些人没有合法的资质,通过承诺给好处来吸引大家把钱交给他。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以违法所得为限。这里的非法集资人就是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主体,比如那些以虚假项目吸引大家投资的公司或个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则是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人,像帮忙宣传、拉人的人。也就是说,原则上,非法集资人和协助人有责任把大家的钱还回来。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如果非法集资人将资金挥霍一空,或者资产已经无法变现,可能就无法完全清退集资资金。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就可能面临部分或全部损失无法追回的情况。而且,国家机关不会为非法集资活动承担代偿责任。因为政府的职责主要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秩序,但并没有义务为违法者的行为买单。 所以,当遇到非法集资导致损失时,受害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调查,通过司法程序尽可能地挽回损失。同时,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也要提高警惕,谨慎参与各类投资活动,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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