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中遗漏的担保债务由谁承担?
我参与了一家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制,改制完成后发现有一笔担保债务被遗漏了。现在债权人找上门来要求偿还,我不清楚这笔债务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改制后的企业,还是原企业的股东,还是其他情况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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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中,遗漏担保债务的承担问题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简单来说,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是将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它结合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点,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股东。对于遗漏担保债务的承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如果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而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新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新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新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这里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平衡了新企业和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那么新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只能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主张权利。这体现了债权人自身的注意义务,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没有及时申报债权,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此外,如果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没有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那么无论债权人是否申报过该债权,新企业都应当对遗漏的担保债务承担责任。这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改制逃避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实现。总之,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中遗漏担保债务的承担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改制的具体程序、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等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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