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非正常损失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的时候,遇到了非正常损失的情况,不太清楚这方面在税法上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税法里关于非正常损失的政策依据有哪些,这样我就能准确处理税务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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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中,非正常损失是一个重要概念。简单来说,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从增值税方面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发生了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用来抵扣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销项税额,企业需要自己承担这部分税款。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这里的资产损失包括了非正常损失。也就是说,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后,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过认可后,这部分损失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而减少企业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总之,税法中对于非正常损失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政策依据,企业在遇到相关情况时,需要按照这些规定准确处理税务问题,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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