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逃税罪的区别是什么


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逃税罪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区别: 首先是犯罪主体不同。逃税罪是特殊主体,通常只能由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构成,并且这个纳税人得对其所逃税款负有纳税的义务。打个比方,一个企业有纳税责任,它要是逃税了,就可能构成逃税罪。而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非纳税人,通常实施犯罪的人不是其所骗税收的纳税人。比如有些不法分子,本身不是相关业务的纳税人,却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就构成此罪。这在《刑法》相关规定中有体现。 其次,主观目的不一样。逃税罪的目的是在有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税款,以此来逃避纳税义务。比如有些商家故意隐瞒收入,不想缴税,就是这种目的。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目的是在未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比如明明没有出口相应货物,却假报出口来骗取退税。 最后,犯罪客观方面也有差别。逃税罪往往是纳税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搞小动作,像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拒不申报纳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来逃避应缴纳的税款。就像企业做假账,减少利润从而少缴税。骗取出口退税罪则是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比如虚构出口业务,提供虚假的出口凭证等。 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相关概念: 纳税人:就是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家缴纳税款。 假报出口:指根本没有出口货物,却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以此骗取出口退税。 虚假纳税申报:就是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提供虚假的信息,比如收入、成本等数据,来少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