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是否包括自杀?
我遇到个事儿,有个案件里被害人自杀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能不能算结果加重犯。我想知道在法律上,结果加重犯的范围包不包含自杀这种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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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基本犯罪行为,却发生了比这个基本犯罪更严重的结果,法律规定要对其加重处罚。 从刑法原理来看,判断结果加重犯是否包括自杀,需要看这个自杀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相当的因果关系。如果存在这种因果关系,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加重结果情形,那么就有可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反之,则不能认定。 我国刑法中有些罪名涉及结果加重犯,但并没有统一明确规定自杀是否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情形,而是要根据具体罪名和案件事实来判断。例如,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致使被害人死亡”就包括被害人自杀的情况。因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通常存在紧密的因果联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自杀就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范畴。 然而,并不是所有犯罪中被害人自杀都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比如,在一般的盗窃案件中,被害人因被盗后想不开而自杀,通常不能将这种自杀结果归责于盗窃行为,进而认定为结果加重犯。因为盗窃行为与自杀结果之间缺乏直接的、相当的因果关系。 总之,判断结果加重犯是否包括自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与自杀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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