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由谁来承担?
在日常生活中,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对于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下面将详细解释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简单来说,就是由于行为人排放污染物或者从事其他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的行为,导致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行为人需要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通常是基于行为人的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法律条文明确了侵权人也就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体,是承担损害责任的主要对象。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企业、工厂等单位进行生产活动时排放污染物导致他人损害,那么该企业、工厂就是侵权人,要对受害者承担赔偿等责任。例如,工厂违规排放污水,致使周边居民的农作物因水污染而减产甚至绝收,工厂就需要对居民的损失进行赔偿。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这进一步强调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多个污染者共同造成损害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 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也就是说,多个污染者要根据各自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影响程度来分担责任。比如,两家相邻的工厂都向同一条河流排放污染物,导致河水污染并使下游渔民的渔业生产受损,那么这两家工厂就要根据各自排放污染物的情况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同时,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不论污染者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其污染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污染者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者第三人过错等法定免责事由造成的。例如,如果是因为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厂的污染物泄漏并造成损害,且工厂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那么工厂可能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如果存在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情况会稍微复杂一些。《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比如,有人故意破坏了工厂的环保设备,导致污染物泄漏造成他人损害,受害者既可以要求工厂赔偿,也可以要求破坏设备的第三人赔偿。工厂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总之,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情况下,责任承担主体一般是侵权人,也就是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确定责任承担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受害者可以 通过合法途径,如与侵权人协商、向环保部门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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