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双方碰撞一方受伤谁承担责任?


在打篮球双方碰撞一方受伤的情况下,责任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这就是所谓的“自甘风险”原则。篮球作为高强度竞技体育项目,具有一定人身风险,双方参与打篮球可视为“自担风险”行为。因为选手通常是自愿参与篮球这种体育活动,对比赛中的风险有足够认知,在比赛中的受伤风险属于可预见范围内,并且自愿接受,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所以一般情况下,若因他人正常的篮球动作导致碰撞受伤,其他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存在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比如,在篮球场上一方故意恶意犯规,用非常规、不合理且具有伤害性的动作去针对对方,导致对方受伤,这种情况下该方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举例来说,如果一方在比赛中故意推搡、绊倒对方,并不是为了正常的篮球竞技目的,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另外,如果活动组织者、管理者或者场馆负责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比如,场馆地面湿滑没有警示标识,导致球员在正常运动中滑倒受伤,场馆负责人就可能要担责。 相关概念: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某种可能发生风险的活动时,除非组织者或其他参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受害人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 。 重大过失: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