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月嫂致婴儿屁股化脓后脑骨折,责任由谁承担?

我家请了个月嫂照顾宝宝,结果宝宝屁股化脓,还后脑骨折了。现在我都懵了,不知道这责任该算在谁头上。是月嫂自己负责,还是家政公司也有责任呢?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这种情况到底该怎么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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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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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月嫂导致婴儿屁股化脓、后脑骨折的事件中,责任承担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下面为您详细分析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来看看月嫂个人的责任。月嫂与雇主之间如果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月嫂在照顾婴儿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比如故意虐待婴儿,或者因为严重疏忽没有按照正常的护理流程照顾婴儿,导致婴儿屁股化脓、后脑骨折,雇主在向婴儿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月嫂进行追偿。例如,月嫂明知应该定期给婴儿换尿布,却长时间不换,导致婴儿屁股化脓,这就属于重大过失。 其次,家政公司的责任问题。如果月嫂是通过家政公司介绍到雇主家工作的,并且家政公司与雇主签订了服务合同,家政公司对月嫂有管理和培训的义务。若家政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和培训职责,比如没有对月嫂进行专业的护理技能培训,或者没有对月嫂的背景进行严格审查,导致月嫂在工作中出现问题,家政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家政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管理和培训义务,就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如果婴儿的伤害是由于月嫂使用的护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那么生产或销售该产品的商家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在实际处理这类纠纷时,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护理记录、与月嫂和家政公司的沟通记录等。可以先与月嫂、家政公司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婴儿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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