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伤残鉴定后是否要赔偿被扶养人?

我前阵子遭遇了意外导致伤残,做了伤残鉴定。我家里有老人和小孩需要我扶养,现在我想了解下,在做了伤残鉴定后,对方是不是要赔偿我被扶养人的相关费用啊?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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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伤残鉴定后是否要赔偿被扶养人,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个概念。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简单来说,如果因为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伤残,影响了其扶养他人的能力,那么侵权人可能需要赔偿这部分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虽然法条中未直接提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受害人因伤致残时,赔偿范围是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所以,关键在于伤残是否导致了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如果经过伤残鉴定,确定受害人因伤导致劳动能力下降,无法像以前一样正常扶养其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那么赔偿义务人就需要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如果伤残情况并未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产生实质影响,不影响其扶养能力,那么一般就不需要赔偿这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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