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受伤,责任认定对方主要责任。我家里有老人和小孩需要我抚养,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对方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怎么算的?标准是什么?哪些人能算被扶养人?想了解这方面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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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赔偿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很重要的一项赔偿内容。 首先,被扶养人指的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简单来说,就是在生活上需要受害人照顾的人。比如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等。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这是因为到18周岁,在法律上一般认为其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了。例如,一个10岁的孩子作为被扶养人,计算年限就是18 - 10 = 8年。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不过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比如65岁的被扶养人,计算年限就是20 - (65 - 60)= 15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标准方面,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如果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除此外,如果所在地属于城镇农村统一标准的试点城市,即便是农村户籍、在城市居住未满1年也可能按城镇标准获赔)。 另外,如果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要是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相关概念: 被扶养人: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受诉法院所在地: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经济特区以及计划单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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